日前,辽宁省民宗委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民族宗教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及《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要求,省民宗委印发的《通知》中,一是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要坚持严格依法行政,严控发文数量。二是严格制发程序,对承办业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提交委务会议集体审议前,报政策法规处审核。三是对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发布,并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五是对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印发实施的重要文件,参照规范性文件执发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