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在编制申报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计划中,明确规定“为确保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队伍稳定,全省乡镇机关可拿出一定比例录用计划,面向本县(市)户籍或生源高校毕业生招考,具体数量可按照不超过本县(市)乡镇机关招考计划总数50%比例掌握。其中,民族自治县乡镇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确定少数民族资格条件;民族自治县县级机关可在招考计划三分之一内,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具有本县户籍或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相应设置少数民族资格条件。限制户籍或生源的招考职位,原则上应为艰苦边远地区、山区乡镇机关,并不得对专业条件提出限制性要求。”这一政策的执行,将对加强民族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