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沈阳市政府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表彰2014年以来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40个模范集体和59个模范个人。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社会组织等多个层面,包括了文化、教育、体育、企业家、民族干部等各界代表,反映了近年来沈阳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绩。
沈阳是多民族散杂居的特大城市,民族工作任务繁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大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先后有15个单位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9人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全市还培育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1个、创建示范单位8个、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1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8个。2018年,沈阳市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下一步,沈阳市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此次表彰为契机,发挥各级模范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凝聚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民族事务协调处 马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