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好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近日,沈阳市民委印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试点工作。
此次试点工作以《实施意见》为指导,以“六进”为主要载体,以测评指标为标准,结合沈阳实际,开展各种类型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探索总结不同类型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具体举措,从而促进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化。
此次试点工作自7月份开始,分为试点准备、推进、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等4个阶段进行,计划于2015年6月完成。届时,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将命名为沈阳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同时,对部分单位予以重点培养,争取打造更高级别的示范单位。
市民委要求,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和试点单位特点,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既要完成好规定动作,确保有关要求和测评指标逐一落实,又要丰富试点工作内容,打造富有当地特色和试点单位特色的典型代表,增强试点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