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管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9月26日,铁岭市民委依据《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少数民族地区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两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办法,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设立、投向、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解释,详细说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内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申请与下达程序。该办法还要求市民委、市财政局每年适时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相关单位应提供项目申报、票据等资料复印件备案存档,市民委将对审计结果实行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